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4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繼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繼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繼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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