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94號
原告 林銘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樹發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