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933號

原告 林嘉德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被告 張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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