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545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詹硯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永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1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宏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