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862號

原告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寶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薛福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