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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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治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之主文欄、理由欄內「IPHONE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IPHONE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
239條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
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 爰依 刑事訴訴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