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68號聲請人 葉國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5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02│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400││├──┼───────────────┼──────────────┼────┼───┼────┼───┤│0003│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