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3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保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及(一)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二)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