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51號聲請人 鍾明達 相對人長谷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欄中關於聲請人鍾明達「住臺北市○區○○街1之1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