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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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7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德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何三華
上列被上訴人何三華與上訴人張德成、吳霓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