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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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2號

上訴人凱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貞

被上訴人 姚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6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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