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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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曾秀鳳 間.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當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首揭法條規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二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阮富枝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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