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字第169號,偵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零捌零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96年10月1日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60002108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偵辦,業經該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5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7年1月29日確定。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海洛因2小包(毛重0.45公克),為被告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且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536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2小包,於扣押物品清單雖記載數量為毛重0.45公克(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保管字號:96年度白保管字第27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新竹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536號偵查卷第48頁),然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送驗數量分別為淨重0.0631、0.0236公克,驗餘數量分別為淨重0.0597、0.0205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於96年10月11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0960007861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49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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