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67號聲請人 朱蘭妹 相對人 李中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張秀菊 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朱蘭妹為相對人李中華之配偶,相對人因日本腦炎併發呼吸呼吸衰竭之原因,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意思能力,且有為保護其利益之必要,法院得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可參。
三、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因日本腦炎併發呼吸呼吸衰竭之原因而使用呼吸器,其於本院勘驗時,躺臥病床上,插有鼻胃管,有氣切管,無法自行坐立活動,藉由呼吸器維持呼吸,對於本院叫喚、訊問皆無語言反應,有臺大醫院竹東分院診斷證明書、本院堪驗筆錄在卷可憑。又相對人雖與其配偶即聲請人朱蘭妹育有3名子女 李抬明李超群李惠群 ,然為保護相對人之利益,認有另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自應依上揭規定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再經本院審酌新竹律師公會所推薦之張秀菊具律師資格,且具知識與專業能力,並 陳明 願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茲依上揭規定,選任張秀菊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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