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八號聲請人花旗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鴻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葉斯應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三號裁定(下稱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求予廢棄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五六四號裁定、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二號裁定(下稱第二五二號確定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三號裁定(下稱第八一三號確定裁定)及原確定裁定,係以:伊前所提出之再審理由,未曾經過實體之審理,且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判決確未曾送達伊收受云云,為其論據。然查原確定裁定,以:聲請再審,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裁定或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八條之一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前以第二五二號確定裁定認其提起第二審上訴已逾期,顯有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款規定對之聲請再審,經第八一三號確定裁定認無再審理由,予以駁回。茲聲請人仍以同一事由,對於該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等詞,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款所定之情事。聲請人仍執上開陳詞,聲請再審,難謂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阮富枝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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