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753號
原   告  石育瑄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丁晉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
民國107年2月13日具狀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26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
結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是以原告於第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追加被告及聲明,自屬無從准
許。
二、查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7年2月13日具狀追
女兒紅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因核屬言詞辯論終
結後所為訴之追加,依首開說明,其追加之訴即不合法,應
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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