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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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7,41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