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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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石在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