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57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579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宜恭 (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張大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669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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