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579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宜恭 (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張大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669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