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187號
原告 鄭郁馨
被告 張芫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在網路甜心花園網站自稱「 賴偉凡 」,認識原告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原告佯稱「我們每次出遊花費及購買東西之費用都由妳先支付,待月底領薪後再歸還」云云,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應允之,並於同年8月22日至31日其2人共同出遊期間,於附件所示之地點,以附表所示之金額,購買附表所示之手機、鞋子、包包及外套等商品予被告。嗣被告於108年9月12日封鎖原告之LINE好友名單,原告始知受騙,向被告求償無門,被告之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財產法益,使原告損失新臺幣(下同)202,271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02,2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對於原告本件主張沒有意見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稱兩造出遊花費及購買東西之費用都由原告先支付,待月底領薪後再歸還等語,兩造並於108年8月22日至31日共同出遊期間,於附表所示之地點,以附表所示之金額,購買附表所示之手機、鞋子、包包及外套等商品予被告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01號起訴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5頁);本院並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偵查卷證,得悉前開情節與被告於108年12月21日警詢所述大致相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8610號卷第70、71頁);且有信用卡消費明細、手機發票明細截圖畫面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01號卷第47、48、50、53-56、60、62、63頁)在卷可稽,被告於另案刑事審理中,並不爭執拿到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見本院卷第92頁),堪認屬實。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原告本件之主張,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11頁),自認在卷,故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信賴被告所稱兩造出遊及購物費用由原告先付,再由被告於月底歸還之話語,於108年8月22日至31日兩造共同出遊期間,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予被告,並支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然被告迄今經原告催討後,仍未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原告自受有如附表所示202,271元之損害,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請求被告應負擔202,271元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三)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同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依法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2月20日起(見本院卷第3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2,271元,及自110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王志伃
附表
編號
消費時間
商店名稱
消費內容
消費金額
一
108.8.22
臺中市勤美綠園道「德誼數位APPLE臺中綠園道門市」
IPhoneXSMAX廠牌手機2支
10萬3556元
二
108.8.23
臺中中友百貨公司精光堂
手錶1支
4萬4200元
三
108.8.26
臺中中友百貨公司Native門市
黑點鞋1雙
拖鞋1雙
白色鞋1雙
1976元
792元
1872元
四
108.8.26
臺中中友百貨公司Istore門市
IPad64GWIFI版
1萬2900元
五
108.8.30
臺中中友百貨公司POTER門市
包包1只
4350元
六
108.8.31
臺中中友百貨公司SPORTB門市
牛仔外套1件灰色T恤1件
藍色襯衫1件棒球外套1件
3290元
1499元
2855元
3641元
七
108.8.31
臺中中友百貨公司精光堂
手錶1支
2萬1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