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1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187號

原告 鄭郁馨

被告 張芫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在網路甜心花園網站自稱「 賴偉凡 」,認識原告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原告佯稱「我們每次出遊花費及購買東西之費用都由妳先支付,待月底領薪後再歸還」云云,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應允之,並於同年8月22日至31日其2人共同出遊期間,於附件所示之地點,以附表所示之金額,購買附表所示之手機、鞋子、包包及外套等商品予被告。嗣被告於108年9月12日封鎖原告之LINE好友名單,原告始知受騙,向被告求償無門,被告之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財產法益,使原告損失新臺幣(下同)202,271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02,2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對於原告本件主張沒有意見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稱兩造出遊花費及購買東西之費用都由原告先支付,待月底領薪後再歸還等語,兩造並於108年8月22日至31日共同出遊期間,於附表所示之地點,以附表所示之金額,購買附表所示之手機、鞋子、包包及外套等商品予被告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01號起訴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5頁);本院並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偵查卷證,得悉前開情節與被告於108年12月21日警詢所述大致相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8610號卷第70、71頁);且有信用卡消費明細、手機發票明細截圖畫面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01號卷第47、48、50、53-56、60、62、63頁)在卷可稽,被告於另案刑事審理中,並不爭執拿到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見本院卷第92頁),堪認屬實。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原告本件之主張,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11頁),自認在卷,故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信賴被告所稱兩造出遊及購物費用由原告先付,再由被告於月底歸還之話語,於108年8月22日至31日兩造共同出遊期間,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予被告,並支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然被告迄今經原告催討後,仍未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原告自受有如附表所示202,271元之損害,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請求被告應負擔202,271元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三)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同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依法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2月20日起(見本院卷第3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2,271元,及自110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王志伃

附表

編號

消費時間

商店名稱

消費內容

消費金額

108.8.22

臺中市勤美綠園道「德誼數位APPLE臺中綠園道門市」

IPhoneXSMAX廠牌手機2支

10萬3556元

108.8.23

臺中中友百貨公司精光堂

手錶1支

4萬4200元

108.8.26

中中友百貨公司Native門市

黑點鞋1雙

拖鞋1雙

白色鞋1雙

1976元

792元

1872元

108.8.26

臺中中友百貨公司Istore門市

IPad64GWIFI版

1萬2900元

108.8.30

臺中中友百貨公司POTER門市

包包1只

4350元

108.8.31

臺中中友百貨公司SPORTB門市

牛仔外套1件灰色T恤1件

藍色襯衫1件棒球外套1件

3290元

1499元

2855元

3641元

108.8.31

臺中中友百貨公司精光堂

手錶1支

2萬1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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