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救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許美珠
代 理 人  鄭皓文 律師
相 對 人 李張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110年度重建
簡字第6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
件(本院110年度重建簡字第69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准予扶助在案,且聲請人
年事已高,現無工作,亦無存款,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爰
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律師專用委任狀、108年度
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等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裕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