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664號

原告 陳秋榮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

被告 陳慕凡

訴訟代理人 呂思賢 律師

謝騏安 律師

被告 張森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及容忍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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