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664號
原告 陳秋榮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
被告 陳慕凡
訴訟代理人 呂思賢 律師
謝騏安 律師
被告 張森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及容忍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