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玉瑾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李子豪 、 林珏 如告訴被告尤玉瑾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尤玉瑾業與告訴人李子豪、林珏如依序達成分別賠償新台幣肆萬元、壹拾肆萬陸仟元(上開金額不包含強制險及先前支付的機車修理費用32000元在內),並已給付完畢。茲據李子豪、林珏如分別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