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27號聲請人 王祐宗 (原名 王意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申報權利期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申報權利期滿日│││││(新臺幣)│││利期間││├──┼───┼──────┼─────┼──────┼─────┼───┼───────┤│001│ 陳文俊 │台北富邦商業│76,000元│106年3月5日│YG0000000│3個月│106年6月21日││││銀行永吉分行││││││├──┼───┼──────┼─────┼──────┼─────┼───┼───────┤│002│陳文俊│台北富邦商業│76,000元│106年5月5日│YG0000000│5個月│106年8月21日││││銀行永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