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加民上列被告因過失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6346號被告蕭加民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加民於民國106年2月6日16時3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區○○路往民族路方向行駛,途經新竹市○區○○路與自由路95巷口之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號誌正常運作之交岔路口,其行向甫由黃燈轉為紅燈,本應注意禁止通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闖紅燈直行穿越上開交岔路口,適 楊洪嘉 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區○○路○○巷欲左轉自由路往經國路方向行駛,見狀閃避剎停不及,楊洪嘉因而人車傾倒滑行而與蕭加民上開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致楊洪嘉受有下背扭傷之傷害。
二、案經楊洪嘉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蕭加民於警詢中之供│於警詢中坦承有上開發生車│││述。│禍之事實,惟否認闖紅燈,││││辯稱:當時閃黃燈等。│├──┼───────────┼────────────┤│二│告訴人楊洪嘉於警詢及偵│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駕車│││查中之證述。│闖越紅燈致告訴人閃避不及││││受傷之事實。│├──┼───────────┼────────────┤│三│ 陳吳坤 骨科醫院106年3月│證明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15日診斷證明書。│欄所示傷害之事實。│├──┼───────────┼────────────┤│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監視錄影雖未直接拍攝自由│││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路95巷口交通號誌為紅燈或│││一)(二)、現場及車損│綠燈,惟自由路為主幹道,│││照片14張、監視器錄影畫│車輛往來眾多,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車禍現│面並未拍攝到自由路上有任│││場監視錄影光碟一片。│何車輛,反而拍攝到告訴人││││騎乘機車左轉時,另一輛巷││││口之小貨車亦在右轉中,足││││徵當時自由路95巷口之交通││││號誌為綠燈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檢察官林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