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44號抗告人即 湯桂賢 再審聲請人上列抗告人與再審相對人中央研究院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3日寄存於抗告人住所所在地之派出所,有送達達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於同年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抗告人至遲應於103年12月23日提起抗告。惟抗告人遲至104年1月21日始行提起抗告,有本院收文戳足憑,是本件抗告因已逾上開不變期間,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羅敬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