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0號原告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麗燕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 律師
孫珮瑾 律師 郭佩佩 律師複代理人 鄭藝懷 律師被告 陳超文 即四知堂商行訴訟代理人 黃淑慧
陳宗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