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15號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代理人 魏高明 按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36條前段、第495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經查,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215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215號裁定聲明不服,揆諸前揭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賴淑芬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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