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黃 昱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金鳳
張永東
張玄武
張永政
張臂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0條、第
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7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而上訴人居住臺北市中山區,
依民事訴訟法162條第1項扣除在途期間3日,加計上訴法
定20日不變期間,其上訴期間已於107年10月1日屆滿並於
翌日確定,而上訴人遲至107年10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有
該上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逾上訴期間
,自應予駁回其逾期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