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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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曹玉虎
被 上訴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彬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7,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