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20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20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208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告 連泉景 (原姓名 連文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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