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0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27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侯東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貳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侯東霖於民國102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民國102年8月9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9日止,共6年,自撥款日起,前一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二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約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約定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375%加0.575%計為年利率1.95%;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遲延還本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另按下列方式加計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現積欠借款餘額合計新臺幣499,206元整,並自民國103年8月9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02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侯東霖│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450000││月9日起││九五│││元│││││├──┼───┼─────┼──────┼──────┼───────┤│002│新臺幣│侯東霖│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49206││月9日起││九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侯東霖│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0000││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侯東霖│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206││0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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