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黃晶珊 (原名 黃月美 )被告 楊益民
簡建華 蔡明峯 (起訴狀誤載為 蔡民峯古正言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1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楊益民、簡建華、蔡明峯、古正言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益民、簡建華、蔡明峯、古正言被訴竊盜一案,就原告黃晶珊部分,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1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