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3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天然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昀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天然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