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2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宏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正本。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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