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146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告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政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90年11月12日裁定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0年度整字第1號重整事件之重整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重整事件業經桃園地院於94年6月29日裁定終止重整,並於同年12月22日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桃園地院95年1月26日桃院木民愛90年度整字第1號函等件在卷可憑,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