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45號原告 林佩亭 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複代理人 廖宸 和律師被告 王重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