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81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光勇
樓選任辯護人鄭至量律師
曾國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81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光勇
樓選任辯護人鄭至量律師
曾國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