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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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L○○被告午○○
亥○○辰○○庚○○玄○○戌○○E○○未○○丑○○M○○酉○○丁○○地○○K○○○○○○戊○○A○○乙○○巳○○子○○F○○甲○○G○○宙○○丙○○J○○宇○○申○○D○○卯○○天○○B○○壬○○癸○○寅○○H○○黃○○辛○○己○○I○○C○○上列被告午○○等40人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刑事案號:本院96年度訴字第7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吳錦佳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