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01號原告昂霖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二樓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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