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76號原告 劉英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佩璁 、 康惠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