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71號原告 王昱凱
蔡巧珩 王梓維 李建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牧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4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昀潔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金額1王昱凱1,933,000元20,206元2蔡巧珩400,000元4,300元3王梓維100,000元1,000元4李建璋100,000元1,000元合計26,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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