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1號3聲請人即4債務人 林品臻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7主 文8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9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10活限制。
11理 由12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3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14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15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16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17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8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19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20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21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2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3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182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25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26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8年5月14日發函與27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28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覆結果所示,本件7位無29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30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外(其債權總額為141,005元,占已申31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1,152,407元之12.24%);而32餘債權人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雖第一頁1於108年6月19日具狀向本院為反對之確答,然因本件書面表2決通知函係於108年5月20日送達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3故其至遲應於108年5月27日(非假日)以前具狀向本院為反4對之確答,從而已遲誤本院所定之期間】,而參酌消費者債5務清理條例第60條之立法理由「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法院6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同意7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不8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故依法9仍應視為債權人同意更生方案,而上開視為同意之6位無擔10保及優先權債權人之債權額為1,011,402元,占已申報無擔11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1,152,407元之87.76%,故依本法第12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13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及本院收14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15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16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17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18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19
三、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20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21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22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23附件一:更生方案24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1,000元,共分72期清償,25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72,00026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27依本院於107年7月20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28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29(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30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31款項之作業):
第二頁1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債權比率:12.24%3每期清償金額:122元4
(2)遠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5債權比率:1.76%6每期清償金額:18元7
(3)合迪股份有限公司8債權比率:68.30%9每期清償金額:683元10(4)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   債權比率:1.40%12每期清償金額:14元13
(5)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4債權比率:4.34%15每期清償金額:43元16
(6)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7債權比率:3.37%18每期清償金額:34元19
(7)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20債權比率:8.60%21每期清償金額:86元22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23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24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25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26自己名義等情形)。
27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28者,不在此限。
29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第三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