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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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8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8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雅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67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淑雅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淑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偽造之「 王美惠 」署名共陸枚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淑雅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李淑雅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33
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共1罪);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編號1、編號4至編號7、編號9至編號14、編號16、編號18至編號20、編號22至編號25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19罪);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編號2、編號3、編號8、編號15、編號17、編號21之行為,則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6罪)。就上開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編號2、編號3、編號8、編號15、編號17、編號21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6罪部分,被告6次偽造「王美惠」署名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復俱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上述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編號2、編號3、編號8、編
號15、編號17、編號21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各
6罪之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被告就其所犯本件前述侵占遺失物罪(共1罪)、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共6罪)及詐欺取財罪(共19罪),均係基於不同之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
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反圖以不法之方式快速獲取不法利益,拾獲告訴人遺失之信用卡,非但未能依法返還,反而盜刷詐取財物,除造成告訴人及被害金融機構受有損害,亦造成社會治安、金融秩序之危害,被告之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及受害金融機構調解成立,並賠償受害金融機構之損害,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本院電話紀錄表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第75頁、第77頁),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所詐得之金額、相關犯罪情節,暨其自述長期失業,因經濟問題鋌而走險等犯罪動機、目的及生活情形等一切情狀(參見本院卷第54頁審理筆錄),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有期徒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考量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然均已與告訴人及受害金融機構調解成立,且已履行完畢,賠償被害金融機構所受損害,已如前述,堪認被告已知悔悟,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並期使其日後能謹慎行事。又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遵守法律,本院認除上揭緩刑宣告外,實有再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是斟酌被告因法治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命其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舉辦之2場次法治教育課程,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本意,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㈥沒收部分:
⒈按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
規定參照。被告本件於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編號2、編號3、編號8、編號15、編號17、編號21部分,所偽造告訴人「王美惠」之署名共6枚均屬被告偽造之署押,俱應依法宣告沒收。
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上述規定旨在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沒收。故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因本件犯行所獲取之不法所得新臺幣30700元,其中被害金融機構實際受害之金額為30230元,雖均未據扣案,然因被告已將上揭30230元款項悉數賠償被害金融機構,有前開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此部分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故認就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若再予以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其餘款項470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7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
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1678號被告李淑雅女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號2樓居臺中市○○區○○路00號2樓202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淑雅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晚間,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大里東芳店,拾獲王美惠所遺失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信用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
二、李淑雅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冒用王美惠之名義持系爭信用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在附表編號
2、3、8、15、17、21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偽簽「王美惠」之署名各1枚,佯以表示係真正持卡人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於所消費之金額遵守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並持之行使而交付予不知情之店員,致使店員誤以為係真正持卡人刷卡消費而給付相關財物,足以生損害於王美惠、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台新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處理中心對信用卡持卡人管理之正確性。嗣王美惠發現系爭信用卡遺失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王美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淑雅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美惠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台新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掛失聲明書、台新銀行107年3月
9日函及檢附之台新銀行交易明細、信用卡簽帳單、信用卡盜刷時間表及監視器翻拍照片22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部分,其中附表編號
2、3、8、15、17、21部分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其餘部分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其就附表編號2、3、8、15、17、21部分之偽造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該等部分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處斷。再其所為1次侵占遺失物、6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19次詐欺取財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萬7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檢察官黃勝裕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盜刷時間│特約商店│地址│金額│偽造簽名│├──┼─────┼──────┼──────┼────┼────┤│1│107年1月│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大里區│1054元│無│││1日18時19│大里東芳店│東南路142之│││││分27秒││6號1樓│││├──┼─────┼──────┼──────┼────┼────┤│2│107年1月│來來釣具有限│南投縣草屯鎮│6334元│有│││1日13時32│公司│博愛路453號│││││分22秒│││││├──┼─────┼──────┼──────┼────┼────┤│3│107年1月│小北百貨仁化│臺中市大里區│989元│有│││1日12時28│店│仁化路466號│││││分9秒│││││├──┼─────┼──────┼──────┼────┼────┤│4│107年1月│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大里區│452元│無│││1日10時21│大里草湖橋店│中興路1段2│││││分58秒││之1號│││├──┼─────┼──────┼──────┼────┼────┤│5│107年1月│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大里區│1200元│無│││1日7時15│大里大發店│中興路1段│││││分26秒││109之5號1│││││││樓│││├──┼─────┼──────┼──────┼────┼────┤│6│107年1月│同上│同上│157元│無│││1日0時4│││││││分8秒│││││├──┼─────┼──────┼──────┼────┼────┤│7│106年12月│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霧峰區│1799元│無│││31日21時26│霧峰新振興店│草湖路49號│││││分37秒│││││├──┼─────┼──────┼──────┼────┼────┤│8│106年12月│來來釣具有限│南投縣草屯鎮│2450元│有│││31日20時46│公司│博愛路453號│││││分39秒│││││├──┼─────┼──────┼──────┼────┼────┤│9│106年12月│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大里區│186元│無│││31日10時27│大里草湖橋店│中興路1段2│││││分29秒││之1號│││├──┼─────┼──────┼──────┼────┼────┤│10│106年12月│同上│同上│2600元│無│││31日10時26│││││││分8秒│││││├──┼─────┼──────┼──────┼────┼────┤│11│106年12月│台灣大車隊│不詳│420元│無│││30日15時17│25187││││││分4秒│││││├──┼─────┼──────┼──────┼────┼────┤│12│106年12月│台灣大車隊│不詳│385元│無│││30日10時24│25400││││││分49秒│││││├──┼─────┼──────┼──────┼────┼────┤│13│106年12月│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大里區│361元│無│││29日20時22│大里東芳店│東南路142之│││││分19秒││6號1樓│││├──┼─────┼──────┼──────┼────┼────┤│14│106年12月│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大里區│1909元│無│││29日13時27│大里大發店│中興路1段│││││分59秒││109之5號1│││││││樓│││├──┼─────┼──────┼──────┼────┼────┤│15│106年12月│好鄰居居家生│臺中市大里區│569元│有│││29日12時50│活館大里店│成功路538號│││││分54秒│││││├──┼─────┼──────┼──────┼────┼────┤│16│106年12月│小北百貨仁化│臺中市大里區│298元│無│││29日5時4│店│仁化路466號│││││分20秒│││││├──┼─────┼──────┼──────┼────┼────┤│17│106年12月│同上│同上│1173元│有│││29日5時1│││││││分41秒│││││├──┼─────┼──────┼──────┼────┼────┤│18│106年12月│FFNhelp.com│國外網際網路│470元│無│││28日20時52│AFF│消費│││││分44秒│││││├──┼─────┼──────┼──────┼────┼────┤│19│106年12月│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大里區│572元│無│││28日18時54│大里東芳店│東南路142之│││││分53秒││6號1樓│││├──┼─────┼──────┼──────┼────┼────┤│20│106年12月│同上│同上│2600元│無│││28日17時5│││││││分31秒│││││├──┼─────┼──────┼──────┼────┼────┤│21│106年12月│好鄰居居家生│臺中市大里區│773元│有│││28日12時32│活館大里店│成功路538號│││││分32秒│││││├──┼─────┼──────┼──────┼────┼────┤│22│106年12月│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大里區│1500元│無│││28日6時17│大里大發店│中興路1段│││││分14秒││109之5號1│││││││樓│││├──┼─────┼──────┼──────┼────┼────┤│23│106年12月│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大里區│760元│無│││28日4時44│大里草湖橋店│中興路1段2│││││分20秒││之1號│││├──┼─────┼──────┼──────┼────┼────┤│24│106年12月│同上│同上│1589元│無│││28日4時42│││││││分18秒│││││├──┼─────┼──────┼──────┼────┼────┤│25│106年12月│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市大里區│100元│無│││28日4時17│大里大發店│中興路1段│││││分55秒││109之5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