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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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9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富翔選任辯護人何乃隆律師被告杜政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4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8法庭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