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被告 蕭玉真
黃詩盛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1,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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