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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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進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