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8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善燿
饒睿程 原名 饒森龍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4869號)
(一)債務人張善燿於民國86年8月14日以饒森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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