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卓遠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敏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被告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敏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