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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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51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
巷5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聲沒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准予交保候傳。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逃匿未到案,且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帶同受刑人到署,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沒入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影本、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